【冬春攻势】醉酒不是“免责符”,冲动滋事要担责
2026-02-24 16:11:01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姜红玉 | 作者:蒋景芬 尹方倩 潘浩 | 点击量:613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蒋景芬 尹方倩 潘浩)俗话说小酌怡情,大饮伤身。酒后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,不能触碰法律底线,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。近日,洞口县公安局高沙派出所快速处置一起寻衅滋事案行政拘留1人

案件回顾

“警察同志有人喝醉了在别人家门口又踢又砸拦都拦不住!”2月2日18时许,接到辖区群众报警后,民警迅速赶赴现场,发现袁某才满身酒气,正情绪激动地踢踹袁某通家的房门,并随手摔砸门口的杂物,口中还不停叫嚷,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并多次警告,袁某才却对劝阻置若罔闻。

为防事态升级,民警果断出手将袁某才有效控制。经了解,袁某才酒后因琐事前往袁某通住处借酒生非无故踢门、摔砸物品,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。袁某才酒醒之后深感懊悔,对酒后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。目前,违法行为人袁某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。

警方提示:

1.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五条: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应当给予处罚。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,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、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,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。

2.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:(一)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;(二)追逐、拦截他人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;(四)其他无故侵扰他人、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。

3.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:【寻衅滋事罪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
喝酒有度,量力而行,醉酒不是闹事的理由,切勿藐视法律“耍酒疯”追悔莫及!

责编:姜红玉

一审:姜红玉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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